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论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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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当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在时代的人文精神方面(1)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和资格。(2)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这一法律体系称呼代表着一种法律地位,它与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3)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法律在对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
二.现实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遭到障碍
在现有的条件下,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都强调制度要先行,从这一方面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在现实当中便具有滞后性:
1立法的角度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不切实际性,因而未必能在现实当中具有可行性的条件。如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便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因在社会主义法律当中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等都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剥夺了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也在潜意识里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现实当中未必能行之有效。
2从执法的角度上讲,这一原则也遭到了部分人的质疑和抵制,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可行性未能付诸于实践。如在五千年的中国封建史上就有“刑不上大夫”的先例;在现代这样的情况也俯视可见,如很多西方国家的高级官员在位其间享有司法豁免权,一旦触犯法律,可以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韩国的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都身陷腐败泥潭,严重触犯法律,待到人民群众群起而攻之之时,因其曾经是国家的领导人而享有特权,最终逍遥于法律之外。由此观之,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难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可行性得到贯彻。
3现实当中其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一些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还是有着制度和法律上的潜在保障作为屏障,继续游离在平等的大门之外。其中一典型案件便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同命不同价”案件,为此新快报于07年1月2日曾报道:一名叫周玉忠的广州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寄出了一份快递,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造成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为此其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6年度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14769。94/年x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却仅为4690。5/年x20年=93810元,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从这篇报道上也足以看出,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可行性确实不易,无论是客观还是人为的屏障,都让这一可行性在现实当中履步微艰。
参考文献:
1新快报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7月
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当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在时代的人文精神方面(1)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和资格。(2)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这一法律体系称呼代表着一种法律地位,它与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3)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法律在对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
二.现实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遭到障碍
在现有的条件下,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都强调制度要先行,从这一方面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在现实当中便具有滞后性:
1立法的角度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不切实际性,因而未必能在现实当中具有可行性的条件。如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便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因在社会主义法律当中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等都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剥夺了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也在潜意识里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现实当中未必能行之有效。
2从执法的角度上讲,这一原则也遭到了部分人的质疑和抵制,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可行性未能付诸于实践。如在五千年的中国封建史上就有“刑不上大夫”的先例;在现代这样的情况也俯视可见,如很多西方国家的高级官员在位其间享有司法豁免权,一旦触犯法律,可以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韩国的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都身陷腐败泥潭,严重触犯法律,待到人民群众群起而攻之之时,因其曾经是国家的领导人而享有特权,最终逍遥于法律之外。由此观之,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难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可行性得到贯彻。
3现实当中其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一些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还是有着制度和法律上的潜在保障作为屏障,继续游离在平等的大门之外。其中一典型案件便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同命不同价”案件,为此新快报于07年1月2日曾报道:一名叫周玉忠的广州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寄出了一份快递,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造成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为此其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6年度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14769。94/年x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却仅为4690。5/年x20年=93810元,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从这篇报道上也足以看出,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可行性确实不易,无论是客观还是人为的屏障,都让这一可行性在现实当中履步微艰。
参考文献:
1新快报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