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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共和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经全国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共和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否则视为叛乱。
第
第一款:.八年,副总统地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省依照该省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省在全国人大应有的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或在共和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地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省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省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全国人大议长收。全国人大议长在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和全国人大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有权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地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括:由于本宪法、共和国法律和根据共和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共和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的诉讼;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不同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地诉讼;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省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全国人大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省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省之内,审判应在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地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全国人大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国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省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地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省。
根据一省法律须在该省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全国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或几个省的一部分组成新省。
全国人大对于属于共和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并应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
全国人大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全国人大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省,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全国人大的平等投票权。
第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共和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共和国法律,以及根据共和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省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省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以及共和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共和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这个宪法,放弃了一个强有力的皇帝角色,而是改用了一个权力被大大削弱的总统,将大部分权力下放到了省人大,只保留了军权,大大的缓解了南方各省的猜疑之心,云南,贵州等地立刻开始响应,拥护新宪法,本来就不是很一致的南方联盟出现了裂痕。
/> 共和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共和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经全国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共和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否则视为叛乱。
第
第一款:.八年,副总统地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省依照该省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省在全国人大应有的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或在共和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地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省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省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全国人大议长收。全国人大议长在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和全国人大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有权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地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括:由于本宪法、共和国法律和根据共和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共和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的诉讼;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不同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地诉讼;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省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全国人大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省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省之内,审判应在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地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全国人大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国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省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地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省。
根据一省法律须在该省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全国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或几个省的一部分组成新省。
全国人大对于属于共和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并应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
全国人大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全国人大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省,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全国人大的平等投票权。
第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共和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共和国法律,以及根据共和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省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省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以及共和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共和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这个宪法,放弃了一个强有力的皇帝角色,而是改用了一个权力被大大削弱的总统,将大部分权力下放到了省人大,只保留了军权,大大的缓解了南方各省的猜疑之心,云南,贵州等地立刻开始响应,拥护新宪法,本来就不是很一致的南方联盟出现了裂痕。